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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不服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行为案

时间:2022-12-01 16:5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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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9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沙溪镇改违2022第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内容重新进行认定。

申请人称:2007年10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去认定我2002年的房子是违法建设。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沙溪镇改违2022128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搭建的建筑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申请人沈某某2002年在原宅基核准范围之外未经批准搭建案涉违法建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申请人作为农村居民未经规划批准搭建案涉住宅,被申请人有权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2002年至今,申请人沈某某搭建的案涉违法建筑仍未取得相关手续,违法状态延续。2022年,太仓市沙溪镇西市社区南院一村纳入沙溪镇老小区改造计划,经西市社区排查发现沈某某户主房东侧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有关部门核实处理。2022年8月20日经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测量,沈某某户违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022年8月25日,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溪分局和太仓市沙溪镇建设局查明沈某某户主房东侧搭建的房屋60平方米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且搭建房屋的范围超过原核准宅基用地红线范围且未取得相关手续,据此作出(2022)128号“两违认定书”。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沙溪镇改违2022第218号)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基于了解的情况以及取得的证据,包括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溪分局、太仓市沙溪镇建设局出具的《太仓市沙溪镇“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两违”认定书编号:(2022)128号)及附图、违建现场照片、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沈某某户违法建筑的测绘图、太仓县沙溪乡(镇)个人建房用地申报表、卫星图纸等,依法出具本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沙溪镇改违2022第1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在3日内将违法建设的60平方米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具有事实依据、程序正当,合法有效。综上所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沙溪镇改违2022第12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太仓市沙溪镇“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及附件照片;3.申请人户违建房屋测绘平面图;4.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个人建(买)房宅基用地申请书;5.土地登记审批表;6.法律文书送达回执;7.短信送达记录;8.送达照片(申请人家、社区公告栏)及送达视频光盘;9.2000年、2005年航空影像图;10.法律、法规摘要。以上证据除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于1992年6月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申请书中注明:“共计占用沙溪乡(镇)沙星村(街)集体土地面积104平方米,建筑占地72平方米。”1993年7月,申请人对个人建房用地进行了申报,同年7月太仓市土地管理局准予申报,登记面积为104平方米,其中主、附房建筑占地72平方米。同年7月太仓市土地管理局批复申请人户出(扩)宅批准用地面积10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2平方米。1999年6月,因申请人户座落在沙溪镇沙星街的住宅,经土地部门地籍调查核实超原用地范围,遂申请补办用地16平方米,同年6月太仓市国土管理局批准该补办用地申请,同年7月申请人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定住宅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并经太仓市人民政府同意准予登记发证。2022年8月20日经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测量,申请人原批准房屋东侧宅基地之外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022年8月25日,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溪分局和太仓市沙溪镇建设局联合作出《太仓市沙溪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两违认定书编号:(2022)128号]认定申请人具体座落在沙溪镇南院一村违建面积为60平方米。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沙溪镇改违2022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于3日内将该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并于当日通过发短信、公告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太仓市沙溪镇“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及附件照片、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短信送达记录、送达照片(申请人家、社区公告栏)及送达视频光盘。证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相关建筑为违法建设,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以及该文书相关送达情况。

2、申请人户违建房屋测绘平面图、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个人建(买)房宅基用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2000年、2005年航空影像图。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过程。

本机关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根据被申请人勘查情况显示,案涉建筑在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东侧,无其他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规定,“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案涉房屋的建造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生效时间,故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2002年在原宅基核准范围之外未经批准搭建案涉违法建筑至今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法律,故被申请人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为查处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第三项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的规定,案涉建筑属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无不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沙溪镇改违2022第1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一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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