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某不服太仓市财政局答复案

时间:2022-12-05 16:13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财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答复函》,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移交相关申请材料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相关费用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适当扣减有关预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和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通过申请复核方式进行救济;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可见,财政部门对诉讼费用的监督和管理,是入库和退库的管理,而退还具体诉讼当事人,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范畴。

故诉讼案件当事人与财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监管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提出的本案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一二十八

抄送:太仓市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