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1-26 10:37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

申请人沙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住所太仓市上海东路58号。

第三人俞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太公(双凤)行罚决字〔2022〕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被殴打时已76岁,应对被处罚人俞某加大处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5日,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沙某称:“其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菜场摊位与俞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民警立即前往报警地点进行处置。双凤派出所于2022年10月25日当天受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5日上午,在太仓市新湖菜场摊位处,申请人沙某与第三人俞某因生意等问题发生口角,后第三人俞某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了沙某,在申请人沙某报警后,第三人俞某主动在原处等待民警到达现场,现场面对民警询问主动承认自己殴打沙某的事实,并自愿至双凤派出所与申请人沙某协商处理此事。在双方协商不成之后,办案民警依法对俞某进行口头传唤,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俞某、沙某的陈述,陆某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以及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其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俞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沙某认为应当对第三人俞某加大处罚。经调查,第三人俞某殴打的对象沙某系76岁老人,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进行处罚,但第三人俞某具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可同时适用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款第四项规定:“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对俞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的受案、调查、告知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符合办案程序,并无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俞某作出的太公(双凤)行罚决字2022〕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到案经过2份(吴某某、朱某某);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7、询问笔录3份(沙某、俞某、陆某);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沙某、俞某、陆某);9、身份信息3份(沙某、俞某、陆某);10、接受证据清单;11、视频监控记录光盘及制作说明;12、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3、罚没款专用收据;1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邮寄凭证;15、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以上证据除视频监控记录光盘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5日上午7时许,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接到沙某报警称:“其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菜场摊位与俞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陆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获取第三人提交案涉现场监控录像1份。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因第三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第三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第三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公(双凤)罚决字〔2022〕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第三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11月7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申请人报警情况及被申请人受理情况。

2、到案经过2份、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沙某、俞某、陆某)、身份信息3份(沙某、俞某、陆某)、询问笔录3份(沙某、俞某、陆某)、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及内容。

3、视频监控记录光盘及制作说明。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事实。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第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幅度、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第三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内部程序。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时间。

7、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暂不对第三人执行行政拘留。

8、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第三人与申请人因琐事产生口角后以扇耳光方式殴打申请人一下。在第三人知道申请人报警后留在现场,在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在后续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款第四项规定:“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本案中,第三人殴打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但综合考虑案涉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伤害结果等因素,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符合上述裁量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受案回执证据资料,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报警当日已实际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实际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影响,本机关予以瑕疵指正。被申请人的询问、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公安局作出的太公(双凤)行罚决字〔2022〕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