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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沉船案的启示

时间:2016-07-06 09:20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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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沉船案的启示

【案情简介】

2016217日凌晨330分左右,兴安太8098船由李荣志驾驶从太仓陆渡海螺水泥厂装载袋装水泥310吨沿苏浏线进入太仓市城厢镇盐铁塘南郊段驶往上海宝山。因船头左侧底部不慎碰到水下不明障碍物,船头进水。凌晨4时整,在太仓市城厢镇子冈路北约100米处沉没,财产损失共计十多万元。

【调查与处理】

太仓市地方海事处调查发现兴安太8098船在未了解该航道的具体情况下,擅自进入仅限100吨以下船舶进入的六级航道盐铁塘南郊段,凌晨时分视线不佳,船头底部左侧不慎碰到水下不明障碍物,船头进水,虽已采取抽水泵抽水等自救措施,但终因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于凌晨4时沉没。船上所装载的约310吨袋装水泥及家用电器全部进水报废。事故经海事部门认定,兴安太8098船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1.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本起事故中盐铁塘为六级航道,仅限船舶载重吨不超过100吨或船舶总长不超过26米、型宽不超过5米的船舶航行。当事船舶实际载货310吨,船舶总长为34.6米,型宽为6.55米,满载吃水为1.85米,均超过航道等级的限制性规定。因船舶过大,航道等级偏小等因素,船舶不慎触碰水下不明物体,虽采取多次冲滩自救措施,但均未成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当事船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相关内容页记载该船C级载重吨为270吨,实际该船载货310吨,涉嫌船舶超载。在船舶进水后,加速了船舶沉没。

3.海事现场救援时,发现在船舶不慎撞击水下不明物体进水后,当事船长应急措施做的并不及时、到位,并因未及时使用油布、木塞等有效措施对碰撞后进水部位进行堵漏,最终加速了船舶沉没。

相关法条: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三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典型意义】

一、随着船舶吨位的不断增大,大吨位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的情况屡禁不止,船舶超航道等级限制航行不仅对航道及桥梁有一定的破坏作用,更重要的是船舶在对驶相遇及追越时,容易因船舶吃水较深或船舶宽度过宽,引发船舶搁浅、沉没、碰撞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二、内河船舶超载运输是水上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水上交通环境的健康发展,威胁国家财产和船员生命,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船舶超载后,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超载导致稳性变差,船舶超载航行时,重心发生变化,稳性变差,导致抗倾覆能力变差,易造成船舶的倾覆。2.超载导致储备浮性变小,船舶超载,吃水增大,造成储备浮力越小,航行时,若遇他船激浪,大雨,风浪等情形,就会引起重力增加,从而导致船舶自沉。3.超载导致搞沉性变差,船舶严重超载时干舷部分大半没入水中,一旦船舱破损,根本没有堵漏抢滩等自救时间,抗沉性变差。4.超载导致操纵性变差,船舶超载时,转向中的侧水阻力明显增大,使得船舶转向能力减弱,舵效不灵,遇到突发事件时,难以及时避让,从而发生事故。

5.超载导致摇摆性变差,超载船舶容易引起摇摆剧烈或产生揩摇,导致船体折断等恶性事故发生。6.超载导致强度变小,船舶超载舱底所受的压力过大,易使船体中拱或中垂变形,会造成船体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三、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对遇险船舶的应急措施给予重要的决策支持。同时应加强船员应急处置和求生的培训学习。并做好两个“关键”。第一个“关键”当船舶遇险时,船员必须能及时正确地处置险情,把险情排除在初始阶段尤为关键。第二个“关键”当船员在求生时,正确使用各种求生设备和争取积极的自救措施是能否生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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