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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置

时间:2018-07-18 13:43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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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置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晚,我市城厢镇君悦豪庭9号商铺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到场处置,立即疏散该商铺楼上宾馆住宿人员及周边居民,后用时近两小时将火扑灭。此次火灾不仅起火商铺内货物毁损,墙体损坏,商铺楼上的宾馆亦有部分物品烧毁,经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火灾引起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六千余元。后经勘查,太仓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兴达摩托车商行(君悦豪庭9号商铺)自西向东第二间西墙南侧,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瓶车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短路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

 

【处理结果】

根据太仓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我局认为太仓市城厢镇兴达摩托车商行实际经营人林某某存在引起此次火灾的过失行为,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受案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7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之规定,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因起火地点位于我市某中大型居民小区外围商铺,正值我市“331”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本次火灾虽然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确引发了市民高度关注。

一、过失违法行为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过失违法行为与不可罚的意外事件之间,表面上往往界限模糊,一般群众难以理解并加以区分。因此,本案中行为人林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是案件定性的要点、难点。调查中,林某某辩称自己已通过电笔检测的方式测试过充电电瓶的电压,数值显示正常,于是当天下班后仍将电瓶置于店内充电,其还辩解称正常的电瓶通宵充电是不会造成电路问题引发自燃的,试图以此否认自身有过失而将火灾认为是意外事件。太仓市公安局通过调查发现,该电瓶本身就是客户使用后发觉异常才退回要求检修的,即林某某对于该电瓶存在问题或很可能存在问题是明知的。又根据林某某及其车行员工的陈述,该车行检测电瓶是否有问题的一般步骤是先将电瓶充满电,然后进行放电,根据放电时间、电压等情况判断电瓶有无质量问题。即说明充电是检测工作的准备环节,此时根本无法判断电瓶有无问题,而这也正驳斥了林某某的辩解。作为一名专营电瓶车销售、维修的经营者,林某某应当意识到电瓶车电瓶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过长时间充电可能造成电路短路而引起燃烧的后果,更何况本案中的电瓶是客户退回检修的尚不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电瓶。林某某主观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其实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当评价为违法行为“有责性”构成案件的“过失”。综上,本次火灾系林某某的过失违法行为引起,而非意外事件,林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细致取证、严密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紧紧围绕“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个层面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取证工作。客观方面,消防部门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排除了外来火源及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的可能,并明确了起火点的准确位置和最可能的起火原因—电瓶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短路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办案部门则通过对起火商行的经营者、员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了火灾发生前商行内部的客观情况,对电瓶充电的具体位置,何人充电,关门离开前有无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均逐一查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专业分析意见和办案部门通过调查对案发过程的还原,两者结论“不谋而合”,充分体现了调查工作的客观真实性。并且,办案部门对火灾造成的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进行了价格认定,又走访了受火灾影响的宾馆经营者、住客及周边居民,客观反映了火灾造成的间接损失和导致居民恐慌的抽象危险。而在主观方面的调查中,办案人员并未在行为人林某某对其主观认识的辩解中与其纠缠,而是采取由客观反映主观的科学方法,通过多次询问林某某及相关人员,还原了火灾发生前林某某对电瓶充电直至离开店铺的过程,以客观事实有效驳斥了林某某的种种狡辩。综上,本案调查取证工作思路明晰,重点明确,为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打下了坚实的依据基础。

如前所述,本次火灾的地点、时间均较为敏感,已引起我市社会高度关注,因此能否严格执法,安善处置,是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考验,只有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力助推“ 331”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案的处置正是做到了定性准确,调查取证客观、全面,法律运用正确,因此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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