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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擅自打井取水案看水资源保护

时间:2018-07-04 13:44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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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擅自打井取水案看水资源保护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太仓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太仓市双凤镇农家乐饭店院内打了深井,并取用井水养鱼。经调查,新雅农家乐饭店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打1口,井深17米,取井水用于鱼池补水和停水时饭店用水。

【调查与处理】

太仓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后派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9日到新雅农家乐饭店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机钻井1口,取水设备完好,养鱼池内已注半池水。执法人员在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农家乐饭店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太仓市水利局1月10日决定立案处理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农家乐饭店负责人的陪同下勘验了现场,对井的深度进行了测量,测得井深为17米(属于浅层井),对水泵的铭牌进行了查看。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执法人员拍摄了照片,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1月1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新雅农家乐饭店负责人和该农家乐饭店负责鱼池补水的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新雅农家乐饭店负责人承认其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打井1口,井深约为20米,取井水用于鱼池补水和停水时饭店用水,每周的取水量约为8吨。1月19日太仓市水利局新雅农家乐饭店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农家乐饭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自行封井。1月23日,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新雅农家乐饭店对该口井进行了自行封填。3月2日,太仓水利局对新雅农家乐饭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缴水资源费。

【法律分析】

新雅农家乐饭店在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打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本条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鉴于新雅农家乐饭店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自行进行了封井。故太仓市水利局决定对新雅农家乐饭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缴水资源费。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价值越来越突出。我省苏锡常地区属于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域,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尤为重要。近年来,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在未获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打井取水,无偿使用水资源,该类案件的发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查处打井取用地下水案件难点在于发现比较难,随着打井技术的提高,从凿井到取水也就一两天的时间,井的位置又很隐秘,这就给日常巡查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所以该类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靠群众举报。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严格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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