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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碰到拆迁怎么办

时间:2018-08-14 10:18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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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1994年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王某因工作关系调动户籍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2009年,王某的老房因项目拆迁被拆除,王某要求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并重新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能否批准王某的宅基地申请?在拆迁时,王某能否要求对宅基地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房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地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也不相同。具体到一个镇,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必须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重申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对农村宅基地的由申请报批程序、登记发证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宅基地具有特定的使用主体,即宅基地仅限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王某的户籍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就丧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也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王某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宅基地时,依法应当不予批准。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王某依法享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在拆除王某的老房时,应当对房屋给予适当补偿,但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典型意义】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安家立命之本,需要严格依法申请和保护,当农民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让步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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