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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水箱“失而复得”

时间:2018-10-09 09:09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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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中旬,市民防局接到一起群众信访举报:太仓市亿立商贸城地下人防工程水箱被盗。

调查与处理

接到举报后,民防局领导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立即指派局行政执法机构一行三人赶赴该小区进行实地查看,并会同小区物业经理孙旺、业主委员会代表沈先生以及小区治保员李先生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初步认定水箱是在2017年春节前由该小区前物业公司经理吴亚军私自盗窃后,偷偷运回淮安涟水老家自用。为此,我们当场责成孙旺经理尽快将此事上报昆山总公司领导,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立即追查被盗水箱,该小区物业经理孙旺也表示及时向物业总公司报告,尽快组织人员全力追回被盗水箱。5月22日,孙经理来电告知被盗水箱已顺利追回并安装到位。7月份,业主委员会代表特地发来感谢短信。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吴亚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且能主动送回水箱并安装复原,未造成损失,局领导决定对该同志以说服教育为主,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感谢太仓市民防局工作人员,你们已经帮忙找回了亿立商贸城地下人防工程水箱。我代表全体业主感谢你们!你们的功劳比公安还大,一个电话,大水箱就从苏北送回太仓啦,感谢民防!”这是一则来自太仓市亿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沈先生的表扬短信。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深入推进民防法规宣传“五进”(即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活动,不断扩大人防法规宣传教育的受众面,强化了民众的国防意识,营造了全体市民关心、支持人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通过处理这样一件信访案件,使民防工作人员深深体会到作为民防人的责任,只有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一定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也就能够更好地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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