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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赡养权纠纷调解案

时间:2018-12-12 09:20来源: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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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8年2月9日,杨某的姐姐和弟媳来婚调委反映情况,当初杨某24岁时嫁给了男方沈某,由于两人都存在智力低下,因此婚后一年领养了一个女孩。在女儿8岁的时候,丈夫沈某因病去世了,之后由沈某的哥哥沈某某代为照顾母女俩。由于沈某某是打鱼为生,所以母女俩也跟着常年居住在船上,杨某帮沈某某干活。前两年,老房子拆迁,养女也成家了,河道也禁止打鱼了,因此沈某某全家住进了拆迁的新房,养女婚后住到男方家,把养母杨某的两套拆迁房租赁出去了,最后留杨某继续生活在桥洞下的船上。杨某的兄弟姐妹知道后,请来了苏州电视台曝光养女不孝,对养母杨某未尽赡养义务。然后养女和沈某某为杨某重新租赁了一个自行车棚,把她从船上接回来,并当场给了赡养费500元。但是杨某的兄弟姐妹又觉得自行车棚阴暗潮湿,一定要让杨某居住在自己的拆迁房。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23日进行了纠纷调解。首先单独听取了沈某某的想法。沈某某为了证明所说是实事,请来了原村里的两位领导作证。表示在弟弟沈某去世后,弟媳杨某的娘家人不愿承担照顾其母女俩的责任,当时也经过了村社区的调解,最终还是不愿接受,后来沈某某才承担起了照顾弟媳杨某母女俩的饮食起居。至于其弟弟沈某和弟媳杨某名下的拆迁房,也是当年自己帮他们俩建造的,然后弟弟沈某去死后,养女的读书就业婚嫁也都是他负责,表示弟媳杨某的兄弟姐妹们这么多年都不闻不问。也表示杨某智力低下,在养女的抚养教育上并未尽到责任,现在养女感恩于其,所以万事与其商量。两人是从杨某的人身安全考虑,所以没有让其独自一人居住在一套房子里,目前居住的自行车棚旁边就是卫生院,方便就医,并且同一小区里也住着杨某的兄弟姐妹,自己的拆迁房也就在附近,平时走访照顾都很方便。另外拆迁房租赁出去,也能补贴养女的家用。

杨某的兄弟姐妹则提出:养女要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经常来看望陪伴;拆迁房的房产证上添加杨某的名字;让杨某住进拆迁楼房里;今后杨某的饮食起居沈某某不得插手,全部由养女承担,为了确保和履行需签署一份协议。沈某某听后极力反驳,表示养女没有不尽赡养义务,就算给了赡养费,杨某有智力障碍也不会消费,现在养女有孕在身并且住在乡下婆家,行动也有所不便,平时他们都会陪伴照顾杨某的,至于让杨某住进拆迁的楼房里,为了确保不出意外,沈某某也希望签一份协议,平时杨某的兄弟姐妹也需要经常去照看,如出意外,他与养女不承担责任。

由于养女上班,不能来调解现场,中途我们致电养女,希望听听她本人的想法,她表示这是她自身家务事,自己有能力处理好。考虑工作时间,也未多打扰。之后调解现场双方难免有争执,为了防止争执加剧,我们提出去杨某的住所看看,顺便看看她本人的自理能力。

在村书记和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了杨某的住所,杨某当事人对目前的生活环境很满意,不需要住拆迁房,傍晚跳跳广场舞,平时亲戚都有来看望她。问到赡养费,也表示上次女儿给过500元,够用的,用完会问他们拿的,只是希望养女多来陪陪她。整个交谈过程,除了口齿不太清楚,简单的生活自理不成问题,并且一直面带微笑。最后关照她平时注意安全后,我们就离开了。

处理结果:调查后我们把当事人杨某本人的意见告诉了杨某姐姐和弟媳,并建议在帮助当事人争取权利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本身意愿;我们和养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改善母亲的居住环境和经常去看望老人。杨某养女表示今后会经常看望杨某,并在拆迁房租赁到期后,可让其居住;如果拆迁房偏远不利于照顾,也可以考虑重新租赁一套就近的楼房。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处理赡养案件的对策与建议: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广泛特别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2.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3.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社会教育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

【典型意义】

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当然,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其次,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再次,从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依法养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赡养协议也是值得肯定的,这有利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时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赡养协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签订协议也并不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赡养协议应当就赡养人间物质性的可以达成协议,如约定生活费等,但对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则不可约定的。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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