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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03 10:42来源: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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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现将《太仓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抄送:浏河、沙溪、璜泾人民医院,各卫生院

太仓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太仓市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太组发[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党委(党支部)会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党委(党支部)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党支部)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委(党支部)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党支部)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党支部)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党支部)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党支部)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党支部)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事关本单位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及有关政策。
(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四)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五)党委(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七)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议事方法
(一)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党支部)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党支部)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召开党委(党支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支部)成员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一般情况下,党委(党支部)会所作决定应由党委(党支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党支部)会记录采用专门的党委(党支部)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党支部)成员。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党支部)会的,党委(党支部)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党支部)成员通报。
第六条 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党支部)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党支部)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党委(党支部)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党支部)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党支部)会复议。
第八条 责任监督
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题,作为党委(党支部)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共太仓市卫生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7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党委另有规定,以上级党委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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