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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关于《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22 13:12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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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苏州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太仓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2020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央首次提出“六保”,将“保居民就业”放在第一位,国家、省、苏州市陆续出台了系列就业优先政策举措,对相关政策的实施范围、对象、标准、服务、经办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我们出台《实施意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太仓实际,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举措和职责分工,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

《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83号)

三、重点调整政策

   (一)稳岗返还政策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三个方面调整稳岗返还政策。一是提高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100%。二是延长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到今年年底。三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对于基本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条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市财政(国资)、发改、工信、税务、工会、生态环境、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认定建议,市级稳岗返还联合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发放。市级联席会议重点审核申请企业的裁员情况、亏损情况及受疫情影响程度等。

   (二)关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在今年内阶段性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明确了具体补贴标准等。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类人员均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今年内暂时停止发放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调整就困人员范围

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一是新增“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二是调整“女40周岁以上、男48周岁以上的”认定标准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三是取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设置年龄限制。四是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4类对象可在常住地(我市)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发文之日起,严格按照《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12类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4类非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因政策调整(即“女40周岁以上、男48周岁以上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取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设置女35周岁、男45周岁年龄限制),本地受影响人员(即48-49周岁男性人员、新纳入失业一年以上的16至34周岁女性和16至44周岁男性)在发文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相应政策享受服务和待遇。

3.非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同等享受我市各类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在国家和省政策明确前,暂不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待遇。

   (四)完善公益性岗位政策

调整公益性岗位政策,一是扩大岗位开发范围。二是确定安置次数。三是明确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四是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1.岗位开发除人社部门外,增加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增加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职能。开发的岗位统一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

2.本次政策调整后,补贴政策期限调整为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同一人安置1次,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850元/月(调整前为808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失业保险金延长享受政策

调整失业保险金延长享受政策,一是按要求取消户籍限制。二是延长享受时间从最长24个月缩短至最长12个月。三是延长期间享受标准由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调整为续发前审核确定标准。四是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1.取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纳入享受范围。

2.调整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由现行失业保险金(最低为:1568元/月;最高为:2020元/月)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4个月的失业人员,调整为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的失业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调整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执行,调整为按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核定标准执行。

   (六)失业补助金政策

按照国家、部、省统一要求,新增失业补助金发放政策

1.目前具体执行范围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两类。

   2.按照省有关“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待遇,又要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和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苏州市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990元标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按月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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