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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1-08-13 16:01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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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Ma)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工业用地。

1.类型:分为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和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

2.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3.配套用房:指为本企业及周边企业服务的功能用房,包括小型商业、会议展览、文体娱乐、人才公寓、配套宿舍、社区管理等。

二、资格准入的认定

由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资格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开发主体进行评估。

三、规划与选址要求

新增M0/Ma用地鼓励向娄江新城、生物医药产业园、港区先进制造业园区集聚,规模开发;“工改M0/Ma”经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审核,可实施转型。

四、规划条件要求

容积率区间为2.0-5.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五、土地供应

新增M0/Ma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Ma”用地由存量工业用地企业自主申请实施转型,采取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六、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最小分割单元面积:按幢分割的产业用房,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2.分割比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3、配套用房:均需整体自持,可用于租赁。

七、产业用房二次转让

产业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届满5年的产业用房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按原转让价格进行回购。

八、履约管理

1.监管主体:属地政府负责定期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2.开发主体违约:按协议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列入失信“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合格的新型产业项目,可解除其土地出让合同,按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九、运营管理

开发主体日常运营需要做以下工作:

1.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

2.定期汇总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情况、研发投入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3.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和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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