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太仓】《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06 16:19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字体:

一、调整背景

1.2021年6月9日,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规字〔2021〕4号),根据《苏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气办〔2021〕3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参照苏州市级做法,年内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调整工作。

2.从前期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牌情况统计看,全市各类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700台,其中国Ⅰ排放标准的车辆有38辆,无法判定排放标准的车辆有2672辆。2018年,我市划定了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从近年监测监管情况看,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得到了较好控制,但禁用区外的情况不容乐观,超标排放的情况仍十分普遍,现有政策已无法满足目前大气污染物持续减排的需要。因此,进一步调整、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提高控制要求,对于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从周边县市情况看,目前常熟、昆山、张家港都在按照苏州的标准,开展全市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现《通告》中共有七条内容,主要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定义、禁止使用范围及对象、豁免要求、排放限值、监管要求和实施时间。较原《通告》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禁止使用范围及对象进行调整。将原来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为全部行政区域,分别设置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其中:(一)一类低排放区为主城核心区域,即东至沈海高速(G15)、西至204国道、南至上海界、北至339省道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二)二类低排放区:除一类低排放区外,全市其他区域。其中一类低排放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低排放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和柴油叉车。

二是新增了豁免要求条件。针对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作限制要求。

三是明确了新的排放限值要求。对于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最新的标准要求,执行较为严格的Ⅲ类排放限值。

四是确定《通告》实施时间。《通告》拟定实施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一方面是考虑给予施工建设单位、机械所属单位或所有人充足的时间更新调配机械,尽可能减少对既有工程项目或生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8月发布《通告》,更有利于推动落实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减排防控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