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9 13:41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字体: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市夜间城市景观日益多彩,景观照明设施日渐增多,但在建设和管养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增强景观照明建设的整体性,明确景观照明设施投、建、管的责任单位,推动景观照明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14日,太仓市人民政府发布《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太政规〔2021〕4号),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试行期间大大规范了全市景观照明管理,但在涉及部门职责的内容措辞上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容易引起歧义,与市司法局沟通后,市城管局决定着手对文件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1年10月,市城管局着手对《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期间,通过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11月,听取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再次进行完善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2月9日正式印发。

三、内容框架

修订后,文件更名为《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25条,可分为总则、照明规划及规划方案编制要求、景观照明设施投、建、管要求、法律责任要求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景观照明定义、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照明规划及规划方案编制要求。包括景观照明节约能源要求、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等要求。

第三部分,景观照明设施投、建、管要求。包括景观照明设置要求、新改扩建和既有设施增设要求;建设施工要求、验收要求;景观照明纳入集中控制相关验收要求、用电经费归属要求;管养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利用景观照明发布广告、拆除改建、监督检查等要求。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要求。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修订主要变化

相对原先的《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新文件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删除第十三条内容。

(二)删除第十四条中“景观照明项目在建设前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审核,报市城管局备案。”内容。修改后: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三)增加“(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原文件第十七条第六项内容。修改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需要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五)主动接受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实行统一启闭、采集运行数据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修改第十八条中“审核批准”的表述。修改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经各镇(区、街道)验收符合要求的,用电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实行全市集中控制。”

(五)删除第十九条中“凡遇重大活动需调整亮灯时间的,须提前报属地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内容。将第十九条内容整合到第十八条作为第二款内容。修改后:“第十八条业主申请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的,由各镇(区、街道)审核批准,用电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实行全市集中控制。数字照明监控管理平台由市城管局照明处负责管理,平台通信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

各镇(区、街道)加快推进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全市域集中控制。照明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辖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

此外,对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办法》个别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了调整,全文文字表述上进行了规范,意思表示更严谨。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