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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24-09-23 14:07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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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国家、省、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引导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需要。2020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19号)。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出发,阐述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审批管理、职责分工、附则以及附件。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资源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提升资源要素流通利用,有效提升土地承载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指导意见》建立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原则上两年一次,如遇重大政策变动即时调整。纳入正面清单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纳入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为“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批流程”、“批后监管”、“到期处置”四个步骤。一是“申请”,由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向属地区镇提交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书面申请。二是“审批流程”,主要流程为各区镇初审,各区镇、产业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数据局会商,市住建局、市数据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结果和项目信息汇交资源规划局备案。三是“批后监管”,各区镇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项目走样变性、未按新产业新业态性质实施,不符合5年过渡期政策要求的,实行责令恢复原功能使用、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等处置措施。四是“到期处置”,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到期前,经会商认定,项目具备永久调整条件的,则可启动控规调整程序,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经各区镇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经营较好的项目,但产权人没有经济实力或没有意愿按新的用地性质完善用地手续的,在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的条件下,可继续允许其改变使用功能使用。

第四部分为“职责分工”。《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区镇、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数据局、市住建局的职责划分。涉及权限下放区镇的项目,由区镇按审批权限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第五部分为“附则”。《指导意见》由太仓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苏州市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不符的,按上位政策执行。

第六部分为“附件”。附件一是《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正负面清单》,正负面清单中包含了允许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情形(正面清单)14种以及禁止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情形(负面清单)5种。附件二是《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申请(例)》。附件三是《产业认定主体清单》,明确了各种产业类型的牵头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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