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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发改委中介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6-16 09:48来源:发改委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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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市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太仓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6〕89号)等有关要求,我委结合工作职能制定了《太仓市发改委中介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太仓市发改委中介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我市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太仓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6〕8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委职能,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仓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咨询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采用累积记分办法,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按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弄虚作假、故意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 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的;

  (二)用欺骗、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合同(协议)的;

  (三)对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四)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

  (五)经太仓市发改委二次以上(含二次)约谈或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错误,继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编制文本文件因质量原因经专家评审连续2次不予 通过的;

  (二)编制文本文件因质量原因造成委托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或材料的;

  (四)其他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擅自超过承诺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擅自超过承诺的服务时间标准;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概况、主要数据、经济技术指 标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产业分类、产业政策分析以及行业准入等重要内容适用错误的;

  (五)编制文本文件因质量原因经专家评审1次不予通过的;

  (六)其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未按照规定通用文本要求编制报告或材料的;

  (二)编制的文本文件未对项目单元作明确结论,或分析结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服务活动的;

  (四)其他一般的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委托书(合同)未及时报备的;

  (二)项目主要内容以及经济技术指标等主要数据出现错误的;

  (三)文本终稿不向业主提供的(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报批稿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作出说明的;

  (五)其他轻微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太仓市发改委中介服务机构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和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领导小组由太仓市发改委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太仓市发改委有关科室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等过程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上述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述问题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采集证据,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台账,进行记分确认后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中介服务机构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太仓市发改委进行书面申辩,并提供证据。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情况经审批后反馈给相关单位和科室,确实错误的作相应分值调整。

  累积记分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中介服务机构未作书面申辩的,视为认可累积记分和放弃申辩权利。

  第十三条 当中介服务机构累积记分达到6分时,由太仓市发改委组织约谈,并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累积记分达到9分时进行通报,并抄报上级部门;累积记分达到12 分时列入“黑名单”,暂缓对该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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