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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1-00010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01-1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1〕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20 16:13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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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对各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吸引海内外优质项目落户并培育相关产业在太仓的集聚、壮大,设立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投”)。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太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太仓市产业创新投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太仓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市资产集团全资子公司,经太仓市政府批准设立,接受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作为太仓市产业创新投的主体。

第三条 产业创新投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防范风险”。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业创新投管理机构包括太仓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太仓市招商局、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个层次。

第五条 太仓市政府市长办公会是专项资金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专项资金重大预算安排计划;

(三)负责较大项目(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出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市招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需求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招引、推荐、组织申报和投资决策。

第七条 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细则,履行投资管理相关职能:

(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尽调费用可在本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提出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可转债等)建议及投资方案建议;

(三)根据投资决策意见参与协商制定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组织进行投资实施;

(四)根据投资决策意见委派股东代表或董监事;

(五)根据投资决策意见实施退出,或针对单个项目拟定退出方案;

(六)日常投后管理工作,报送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和年度会计报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第九条 各部门及镇(区)的主要职责为:招引并推荐拟投资产业项目;配合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开展项目投资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建议方案、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及退出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范围及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创新投重点投向(但不限于)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太仓主导产业及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新业态项目。项目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好成长性,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主要由市场资本领投和相关部门、各镇(区)推荐,推荐方案提交市招商局审议,通过后由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项目尽职调查意见为积极肯定的,由市招商局和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协调项目拟落地镇(区)及至少一家专业机构等合作伙伴参与投资。原则上项目落地镇(区)及专业机构的实际投资额均不低于专项资金的实际投资额。镇(区)不能出资的,也可给予项目其他形式的补贴(例如房租补贴等)。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就拟投资项目的合作伙伴、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计划、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市招商局根据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项目尽调方案及投资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出具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由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投资。产业创新投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本轮其他出资。

第十四条 由市招商局决策的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在该项目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项目的投后估值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项目总部注册地原则上应在太仓市范围。投后估值超3亿元的项目由市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投资应在项目公司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退出期限或约定条件后,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回购、减持、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方应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经相关决策程序报批后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

(二)专项资金拨付投资资金超过一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展开业务的;

(三)发现其他危及项目安全或违背项目投资目标情形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形成的企业产(股)权,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激励

第十八条 产业创新投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进行投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低风险投资,不得从事违规业务。

第十九条 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管理,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需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运作情况报告及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收益超过本金年化8%以上的部分(如有),太仓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提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绩效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投资决策流程合规的项目,后因项目自身经营、市场变化、经济形势等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资损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镇(区)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政办〔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产业创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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