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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1-00026
农业、林业、水利;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03-02
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1〕21号

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04 10:2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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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扩大农村需求、带动富民增收,畅通城乡经济循环,助力乡村振兴,全面规范民宿、农家乐经营活动,有效提升乡村旅游综合品质,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安部、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通知》(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界定范围

纳入全市监管范围的民宿、农家乐,原则上是指在乡村合法建设用地上,利用居民自有房产或集体闲置房产等,从事餐饮、住宿等具有乡村旅游特色经营活动;可延伸至旅游景区、度假区、古镇内利用特色资源从事民宿等经营活动;本市特定规划范围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其中农家乐按照功能分为餐饮类、住宿类和餐饮住宿综合类(以下简称“综合类”)三大类。

二、建立组织

设立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市文体广旅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广旅局,由市文体广旅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

三、开办条件

(一)经营用房(民宿和餐饮类、住宿类、综合类农家乐)

1.选址应在镇村布局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旅游度假区、古镇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各级文保单位开设民宿、农家乐的,须由县级及以上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2.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商业综合体开办民宿、农家乐。禁止违规改造房屋结构或者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3.经营用房的土地须有合法权源,原有性质保持不变。房屋产权明晰,为合法建筑。

(二)消防安全(民宿和餐饮类、住宿类、综合类农家乐)

1.民宿、农家乐经营客房数量应该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住建部、公安部、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通知》要求。

2.超过上述规模的,不符合民宿、农家乐界定范围,其防火设计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要求执行,消防给水、电气、防排烟等为其服务的防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应符合专业规范、标准。

(三)治安安全(民宿和住宿类、综合类农家乐)

1.服务接待处应安装旅客身份信息传输系统,认真核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并登记、传输到旅客登记系统。

2.主要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探头应具有夜视红外功能,监控录像保存30日以上。

3.客房应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且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四)公共场所卫生(民宿和住宿类、综合类农家乐)

1.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卫生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2.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用水(二次供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符合《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

3.客房数10间及以上的民宿、农家乐应单独设置清洗消毒间,客房数10间以下的民宿、农家乐可与餐饮具洗消间共用,使用一次性饮用具的不需设置。洗消间地面、墙裙、顶面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材料,内设2个及以上水池,配备热力消毒设备,配备带明显标识的公共饮具保洁柜。

4.客房数10间及以上的民宿、农家乐应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设带明显标识的布草放置橱柜,洁净布草密闭存放,布草间卫生整洁。客房数10间以下的民宿、农家乐应配备专用密闭布草储存设施。

5.设置专用待洗棉织品收集容器,有明显标识。自洗棉织品的,应配备烘干机等消毒设施,设施消毒能力要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棉织品若委托洗涤公司洗涤的,应签订棉织品洗涤合同。

6.卫生间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7.客用公共用品用具数量应按实际需求量的3倍以上配置,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池(桶),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其他卫生设施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公共场卫生管理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

(五)食品安全(民宿和餐饮类、综合类农家乐)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距污水池、粪坑、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要安装纱门、纱窗等设施。

2.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进行凉菜配制的,应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3.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米以上墙砖,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顶,地面均铺设地砖。

4.场所内应设置至少2个原料清洗水池、2个餐用具清洗水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用途。设置容量与其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柜。

5.凉菜专间应为独立隔间,配备专用的空调、熟食冰箱、紫外线灯和工具清洗消毒等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6.场所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储存和更衣设施,配备清洁工具。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六)环境保护(民宿和餐饮类、住宿类、综合类农家乐)

1.民宿、农家乐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应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者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厨房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餐饮污水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掏,避免堵塞污水管道。餐饮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的,要按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改扩建规模民宿、农家乐。禁止在湖泊、江河水面经营民宿、农家乐。

四、开办流程

全市实施民宿、农家乐属地备案登记制度。同一民宿、农家乐多栋用房登记,可用一个营业执照,但须一栋一备案。

(一)餐饮类农家乐需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相关证照。住宿类农家乐需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民宿、综合类农家乐需依法依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二)民宿、农家乐申请人携带上述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申请表(详见附件2)报送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属地相关部门会商会办,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盖章,发放备案登记证(详见附件3),并将申报表复印件和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将备案登记的民宿、农家乐纳入监管范围,并将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其中,民宿和住宿、综合类农家乐凭备案登记证向市公安局申请安装旅客身份信息传输系统。

五、日常管理

全市民宿、农家乐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

(一)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农家乐规划发展、行业监管及品牌塑造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题检查、专项整治,推动安全隐患整改。推进民宿、农家乐星级评定和政策引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制定相关规范及标准,督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培育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

(二)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宿、农家乐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宿、农家乐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经营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民宿、农家乐日常工作、环保、服务品质等进行适时监管。借助第三方力量强化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1.市文体广旅局负责牵头制定民宿、农家乐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民宿、农家乐经营管理业务培训,统筹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开展旅游民宿产品推介活动,定期更新、发布民宿、农家乐名录。

2.市公安局负责民宿、农家乐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民宿、农家乐建设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4.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农家乐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5.市卫健委负责民宿、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做好民宿、农家乐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民宿、农家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民宿、农家乐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消费维权及其他工作。

7.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开展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民宿、农家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3.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4.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7.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8.污染环境、违法用地、违章搭建。

   9.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民宿、农家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加以整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属地政府,予以取消备案登记。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服务、加强协调、信息互通、强化督导。各地要成立民宿、农家乐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操作细则和部门工作责任,大力推进辖区内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工作。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学习相关政策,积极宣传民宿、农家乐经营要求,认真开展民宿、农家乐开办指导工作,组织民宿、农家乐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注重扶持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宿、农家乐发展,对品质好、满意度高的民宿、农家乐,加强宣传和推介。要不断创新工作措施,落实奖励政策,推动民宿、农家乐提档升级,规范经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太仓市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太政办〔2018〕1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太仓市民宿、农家乐申请表

      3.太仓市民宿、农家乐备案登记证(式样)

太政办〔2021〕21号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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