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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1-00042
综合政务;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03-3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01 14:4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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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提高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实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总体架构要求,规范项目审核及实施程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太仓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业务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及目录体系、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化体系和支撑体系、市级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中心等的新建、续建、运维以及围绕该事项提供的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监理、测评、托管服务、数据服务等)的项目。

日常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及所需的软件、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移动存储设备、耗材,专业领域设备的采购以及建筑弱电工程、室内监控、会议系统、门禁系统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指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等,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维等,并对项目负责。

第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涉密项目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项目中的密码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是市级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项目组织方案审核、实施计划下达、架构治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是市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监管并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审计局是市级项目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将项目建设管理、应用绩效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纳入年度审计项目内容。

市委网信办负责市级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实施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和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和项目绩效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启动下一年度项目集中申报工作,市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项目集中申报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对于已落实财政预算的项目,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集中下达年度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在项目集中申报期外,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家、省、市有明确建设要求,且必须在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反馈实施单位。评审通过后,由实施单位向市政府上报追加项目的请示。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追加列入年度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全额拨付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未列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启动实施,同时将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申请表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实施方案内容应与项目申报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对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实施前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后,方可转入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太仓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太财购〔2018〕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不得擅自变更采购需求及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原则上,总投资在8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监理费用应包含在项目资金中,不得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有关项目的指导督促力度。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或因特殊原因中止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对于列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能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原则上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前,实施单位若要变更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但不涉及资金预算追加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项目实施。项目招标后,涉及项目变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以及涉密工程管理等制度。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应对项目的采购、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十条 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实

施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免费维保期外,保障项目软件系统、硬件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长试运行期等方式变相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不少于一个月后进行,其中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不少于两个月后进行。试运行至完成项目验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开展项目自查,并就实施内容完成情况、资源目录整理情况、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等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有关各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验收文档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发〔2013〕97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太政办〔2021〕4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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