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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1-00179
民政、扶贫、救灾;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12-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1〕19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23 16:3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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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苏州市的统一部署,为扎实做好我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加快推动非标准危险废物仓库完善审批手续、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消除涉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采取“一库一策”“跟踪问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治,进一步消除涉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各镇(区)要立即梳理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产废单位,以及年产废量10吨以上其他产废单位(以下简称危废贮存设施所有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单,深入排查相关设施的规划、安全、建设、消防、环保(环评或排污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二)依法督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由危废贮存设施所有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使用。决定立即停止使用的,危废贮存设施所有者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将设施妥善清空后退出使用。拟继续使用的,危废贮存设施所有者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是否符合规划、安全、建设、消防、环保等标准,规范开展科学分析和准确评估,加强风险管控,保障设施安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未取得相关手续但仍在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各镇(区)应当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督促企业采取限期停止使用等整改措施,组织危废贮存设施所有者另行选址新建贮存设施,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安全、建设、消防、环保等手续,消除风险隐患。同时,主动做好协调会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依托“绿岛”项目做好规范贮存。清理整治期间,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或位于工业园区(集中区)的中小企业,可依托纳入本年度“绿岛”项目库的实施主体,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集中收集贮存。拟“入岛”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与“绿岛”项目约定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并向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二)推进小量危废集中收贮试点。各镇(区)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90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0〕1310号)具体要求,督促指导工业园区(集中区)外的企业,及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小量危废集中收贮试点等单位规范贮存,或通过同类危险废物“一车多运”等方式送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安全贮存要求。学校、检测机构实验室、孵化园区,以及其他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贮存设施因规划、环保、建设、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无法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建造或改建。正式启用前,由属地政府组织审批部门会商,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实施备案,纳入日常管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同时注意强化风险辨识管理并确保贮存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推进。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与资规、生态环境、建设、应急、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审联管机制。各镇(区)、部门要形成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梳理清理整治范围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做好环保手续核实和督促整改。资规部门负责规划手续核实和督促整改。住建部门负责住建和消防手续核实和督促整改。应急部门负责安全手续核实和督促整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贮存设施项目相关手续审批。

(二)完善责任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各镇(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清单管理,督促问题企业尽快整改到位,严控危险废物贮存风险。同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完善相关手续,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在问题整改、证照补办和长效监管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严控危险废物贮存风险。清理整治期间,因企业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三)加强业务指导,组织督查帮扶。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区)的业务指导,宣传贯彻政策法规,推进整治清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传导工作压力,督促各镇(区)提高清理整治工作效能。

(四)加强统筹调度,按时报送信息。各镇(区)要及时汇总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手续排查及补办整改情况,定期填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手续排查及补办整改情况汇总表、明细表报太仓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

附件:1.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手续合规情况汇总表

      2.太仓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手续合规情况明细表

(太仓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蔡子期,电话:53541796;市资源规划局联系人:杨希东,电话:53517205;市住建局联系人:文鸿杰,电话:53514355;市应急局联系人:夏岩,电话:53568279,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陈芳,电话:5389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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