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政策措施指纳入太仓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重大政策措施实行双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工作,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进行初审的,不得提交会审。
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并抄送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的同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会审申请,履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程序。未进行会审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四条 提请会审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申请书、政策措施草案及起草说明、自我审查的初步意见。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需提供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自我审查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另需提供书面评估报告。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决策承办单位。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以下内容进行会审: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
(四)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报请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会审;
(四)组织邀请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成员参与会审;
(五)与决策承办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的意见。不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会审意见替代审查结论,决策承办单位作出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会审中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市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上级机关决定。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通报会审工作情况,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改进会审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含参与会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
第十三条 以太仓市政府名义出台、未纳入年度太仓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参照本制度函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太仓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试行时间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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