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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1-00139
公安、安全、司法;政府文件; 通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09-18
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有效
太政发〔2021〕58号

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1-09-20 17:1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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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太仓市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市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太仓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太仓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太仓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太仓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市政府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太仓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太仓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2021年10月1日后,市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四、2021年10月1日后,市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明确指引其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太仓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太仓市司法局,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6号楼(收件窗口: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3号楼,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23窗口),联系电话:0512-53542008,53521593。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政发〔2021〕58号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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