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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3-00069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政府文件; 通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05-25
关于胜利村11-3号被征收人殷冬泉(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
有效
太政发〔2023〕22号

关于胜利村11-3号被征收人殷冬泉(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3-05-25 11:15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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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本机关于20223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太征预公告〔20227号),于2022328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太征补公告〔20227号)。20229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太仓市2022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E2022109号),同意将城厢镇等0.0068公顷集体农用地、1.705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本机关于2022923日发布了《太仓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太政地告〔2022〕第31号),征收范围为序号01-05号地块,其中农用地面积为0.006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0.006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1.7058公顷。

被征收人殷冬泉(户)位于太仓市城厢镇胜利村11-3号(原为城厢镇向阳村东升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在01030405号地块征收红线范围。根据《关于殷冬泉建房申请报告的批复》(太城政(1993187号)同意建造三上三下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234.26平方米(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10010507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160.1平方米(土地证号:太仓市集用(2001)字第22013152号)。

2023220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人殷冬泉户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有关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征收实施单位、合法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评估、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异议期等相关事项及政策。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为受太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等工作。被征收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经被征收人选择的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入户评估,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为4094865元,装修及附着物评估金额为222201元。2023419日,被征收人签字确认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于征前工作程序中以及土地征收批准后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未果,至今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人殷冬泉户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认定被征收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0.1平方米,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34.26平方米。

二、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及货币补偿奖为5266539元,其中房屋补偿费为4094865元,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费为222201元,搬迁补助费4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1083元,货币补偿奖924390元。

三、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货币补偿补助费及货币补偿奖共计5266539元存入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专户中,待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完毕并交出土地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款项的领取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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