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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10-22 14:41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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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提升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是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民生保障举措,是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标准服务规范、优化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三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兜底保障,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四)部门合力,政策衔接;

(五)城乡一体,个人自愿。

第四条 到2021年底,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100%,无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服务达100%。

第二章 服务形式

第五条 特困人员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可选择以下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一)居家生活照护。提供助康、助医、助急、助行、助餐、助洁、助浴、助购、助乐、助学“十助”服务。

(二)医疗护理服务。提供包含基本医疗服务、起居照料、家庭医生、皮肤清洁、药品管理等医疗服务。

(三)机构生活照护。依托各镇(区、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及护理院提供机构生活照料服务。

(四)日间照料服务。依托各村(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服务的提供个人照管、保健康复、休闲娱乐,膳食供应等日间照护服务。

(五)临时住院照护。对因病需住医院治疗的提供短期生活照护服务。

(六)“五方”关爱服务。与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党员或村(居)干部、亲属或其他村(居)民及第三方社会组织签订“五方”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内容落实关爱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居家生活照护,可同时享受医疗护理、日间照料、临时住院和“五方”关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机构生活照护,可同时享受医疗护理和临时住院服务。

第三章 能力评估

第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自理、介助和介护三类。

第七条 评估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评估对象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家庭住址、亲属情况等。

(二)身体状况。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情绪认知。对评估对象进行情绪、智力等方面评估。

(四)疾病状况。根据病史及病情,评估医疗护理的需求情况。

(五)社会环境。对评估对象生活、经济、本人服务需求愿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八条 特困人员身体能力评估纳入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统一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行提供评估结论。

第九条 特困人员身体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和持续评估三种。首次评估是指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必须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复检评估是指对申请(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因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所提供的评估。持续评估是指对所有特困人员每年开展一次身体状况评估。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分为居家生活照护标准、机构生活照护标准、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及临时住院照护标准。居家生活照护和机构生活照护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医疗护理服务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临时住院照护标准由属地财政承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由养老机构具体实施,不得以货币形式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家生活照护标准按照自理、介助、介护每月分别最高可以享受4个小时、36个小时、48个小时政府援助服务,服务单价按照居家养老政府援助标准执行,服务及经费纳入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机构生活照护标准实行定额包干,统一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结算,生活基本费按照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医疗护理服务标准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院照护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临时住院照护天数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因患重大疾病确实需要增加临时住院照护天数的特困人员,由属地镇(区、街道)召开救助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相关结论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每周不少于一次“五方”关爱照护服务。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服务书面申请;受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可代为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服务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审核研判。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特困人员自身状况及其服务需求,综合研判特困人员所需服务类型,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部门转介。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告知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将服务需求转介至有关部门。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代为提交。

第十九条 制定方案。根据特困人员申请服务类型,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与特困人员本人协商确认后,制定适合特困人员的个性化照护服务方案,服务过程中有需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二十条 签订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党员或村(居)干部、亲属或其他村(居)民及第三方社会组织与本人签订“五方”关爱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按照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方案开展相应服务,并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对服务内容的反馈评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制定补贴标准、身体状况评估,负责指导、考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时核拨相关资金,并对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健部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家庭医生,定期开展上门巡诊,每年为特困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为特困人员开通实时医疗救助,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料及关爱服务协议,负责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开展照料服务工作,负责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和临时住院照护费用审核结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区、街道)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第三方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考评标准,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组织定期对服务情况开展工作考评,考评结果与照料护理标准发放进行挂钩。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照料护理协议,结合特困人员实际,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实施情况加强定期指导、督查。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党员或村(居)干部、亲属或其他村(居)民对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护理情况互相检查监督,对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与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沟通协商。

太政办〔2020〕15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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