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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1-21 15:25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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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

第一章 全力推进利用外资稳量提质

一、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制造业项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以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后,当年度累计到账1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每增加500万美元再奖励20万元。

二、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现代服务业项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且产生开票销售后,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后,当年度累计到账1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每增加500万美元再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能(房地产项目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单笔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及外资并购政策,外资全部或部分收购我市内资企业,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并购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以下,经确认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并购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经确认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总部经济、设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倾力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六、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际展会和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外),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全额补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支持外贸企业运用金融保险政策性工具。

1.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缴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建立出口信保统保平台。对年出口额0-30万美元、300-1000万美元,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保费全额补助。

八、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案件的应诉或申诉。具体包括:我市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反垄断调查等案件;我市企业主动提起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等贸易救济调查、贸易壁垒调查或反垄断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1.企业应诉国外各类新立案件及复审案件,并取得较好结果的,按照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9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贸易壁垒调查或反垄断调查的,按照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9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我市企业参加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目录内展会。外经贸企业参加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货物及服务贸易展销会,对三类展会摊位费、统一办理的展品海运运输费分别按照70%给予补助。

十、支持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具体资助标准以申报指南为准)。

十一、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和苏州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十二、鼓励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及新增目录的,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十三、对全市外贸进出口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第三章 大力拓展对外经济合作

十四、新设、增资、并购境外投资项目(办事处、分公司除外),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以下(含),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补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的补助。每家企业补贴上限5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按照省级商务资金奖励办法实施)

十五、对新确认的各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1000万元奖励;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1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800万元奖励;苏州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8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5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着力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十六、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国际维修和维护服务、文化服务等重点行业服务出口,对企业以上行业年度外汇收入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被认定为太仓市级、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资质认证、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品牌建设。

1.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国际资质认证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子应用)中录入的认证项目予以支持,按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2个。

2.人才培养。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苏州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人才培训基地奖励,对每次考评通过省级、苏州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人才培训基地奖励。

3.市场开拓。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我市现有数据中心服务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品牌建设。对被评为“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在岸离岸业务协调发展。

1.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在岸合同,拥有单笔合同500万元以上的在岸合同,且该合同一年内累计执行额达到8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单个合同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达到50万美元且增幅在20%以上、1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助力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

十九、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宣传活动,奖励重点商贸企业创优争先。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商业特色街、高品位步行街和商业示范社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载体建设方(管理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商贸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苏州市级、太仓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商业类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对被评定为国家、省、苏州市级餐饮名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获评的中(西)式烹调(面点)高级技师、中(西)式烹调(面点)师技师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的一级品酒师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社区商业便利网点建设。按社区商业规划以必备业态开设的商业网点给予适当鼓励,对注册地在我市,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连锁品牌企业在我市当年开设社区直营连锁便利店的,每开设一家,奖励5万元。

6.鼓励传统型商贸企业整体提档升级,按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7.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丰富菜篮子内容。对本市企业采购或销售对口扶贫地区农副产品、扶贫地区在太注册农产品销售网络的企业按销售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8.鼓励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对被评定为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太仓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地老字号直营连锁,对新开直营店满一年的,给予实付租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的各类展会特装展销给予5000元特装补助。

9.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和城乡高效配送。单个项目资金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不含基建)投入的30%,单个项目扶持上限为50万元,单个企业扶持上限为100万元。

10.积极促进国内消费。大型商贸企业主办方(管理方、组织方)举办各类大型展促销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

11.支持商贸领域协会(商会)发展。对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苏州市级、太仓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协会(商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强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扶持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

1.对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按注册年限给予发生的快递费最高不超过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独立交易平台,按平台建设软硬件(不含土建、房租等)总投资的10%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十一、扶持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

1.支持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单位建立和运营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按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在全国性电商平台新开设太仓地方特色馆并实际运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十二、扶持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按营运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十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提升。B2C、B2B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网络销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促进电商产业园、电商产业基地、电商孵化园等载体建设。按载体类型和规模给予主办方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1.对电子商务企业新录用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大专学历(含)以上的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2.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级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的展会、论坛等活动,按类型分别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当年度取得相应等级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中级800元/人,高级1000元/人)。

二十六、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包括园区、企业、区(镇)、村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电商企业创建品牌。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苏州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努力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做优做强

二十七、可享受本章政策意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销售、纳税在太仓市内;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纳入跨境电商单一窗口统计体系。

二十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入驻太仓。积极吸引知名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

二十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做大做强。

1.对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2B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给予企业不超过50%的平台服务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实绩达2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年度海关实际放行的包裹数量给予1元人民币/个的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

1.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境外仓库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度设备投入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租赁境外仓库500平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太仓本地租用保税仓储、公共集货仓储(专业物流用仓储),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500万元的,按照每年租赁费用不超过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3.支持设立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境内外设立的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使用载体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当年度租赁费用(设备投入)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十一、鼓励跨境电商人才集聚。支持行业协会、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分支机构等在本市举办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给予主办方实际投入不超过3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二、本政策中同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均按就高原则兑现。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同或重复的条款,可以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三、本政策中涉及的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元”。

三十四、每年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制订,企业根据每年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三十五、批零住餐业和涉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关行业的政策根据每年情况另行制定。

三十六、每年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对申报材料和资金绩效进行评审,相关评审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七、申报本资金政策的企业应当符合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将根据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开展信用审查和结果应用。

三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可按照本政策进行奖励。

三十九、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太政发〔202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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