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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18 16:05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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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

第七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区镇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考核组报送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市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中旬完成材料的审核及现场核查工作,提出考核评分和等次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考核组审核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镇(区)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区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镇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条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区镇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市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太仓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赋分表

太政办〔20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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