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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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先进设备,生产碳酸亚乙烯酯的技术改造项目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浮桥镇协鑫中路 8 号 苏州华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浮桥镇协鑫中路8号,项目建成后从事碳酸亚乙烯酯的生产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该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真空泵废水经单独收集后经过污水蒸馏釜处理,产生的蒸汽冷凝水回用于设备清洗用水;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碱液吸收用水及废气水洗用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二)该项目车间废气、储罐区废气、危废仓库1废气经“溶剂吸收+两级水喷淋+碱液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45m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仓库2及废水处理站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 该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有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中氯化氢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标准。 (三)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隔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 (四)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单位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GBT19923-2024)表1标准及企业内部质量标准;包装桶清洗水、设备清洗废水、碱液吸收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均进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与冷却系统排水及空压机含油废水(配套油水分离器处理)一起接管至太仓市水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接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77号)中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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