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厢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指导价及规范集体资产租赁行为(试行)的通知
各村、涉农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太仓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三资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太农集办〔2022〕1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太仓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太农集办〔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指导价进行调整,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赁指导价标准
以下所指租赁指导价均为年租金且不含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房产和建设用地类租赁指导价。

对科技产业园、城西工业园内同类农村集体资产,建议租赁指导价提高20-30%。
2、农用地类租赁指导价。

复耕地、低洼地等低产地种植农作物,每亩不低于300元/年。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一律不得转租、分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特殊行业类用地租赁指导价。
(一)国家电网、电信移动基站等。按实际使用面积分类处理:使用面积在0.3亩以下(包括0.3亩)的,租赁价格不低于10000元/年;使用面积0.3亩以上的,由镇级集体资产会商会决策。
(二)集体临时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土地,租赁指导价不低于1万元/亩/年。因临时用地复耕费用大,同时收取押金不低于5万元/亩。
(三)浆塘和堆土。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实施囤浆和堆土的土地,租赁指导价不低于1万元/亩/年。因浆塘和堆土地块复耕费用大,同时收取押金不低于8万元/亩,押金需在租赁交易之前缴纳。
二、租赁行为规范
1、未经镇级集体资产会商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进行租赁。会商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应按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完成相关手续,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押金。
2、农村集体资产建立村两委会成员挂钩负责制度,集体资产的安全、环保、违建、资金收缴、履约情况等实施动态监管和长效管护。
3、各类租赁指导价为签约最低指导价,续约和新签约资产租金不得低于指导价。对优质的适度规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合理延长流转期限,租期一般3-5年,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其他租赁项目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项目确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在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经镇级审定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后,可合理延长,合同期内应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
4、农村集体资产如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租赁指导价的或用于三产服务业的,由村两委会决议后,报镇集体资产会商会决策,会商通过的方可签约。
5、对于新立项招租资产,押金按照交易标的底价(一般不低于3个月的租金)进行收取。对于续约资产,原合同押金低于3个月租金的,必须补足3个月以取得交易资格。
6、新立项招租资产,一律不得转借、转租、分租,未经承租方书面同意和约定相应条款,一律不得违章搭建。以上情况一旦查实,终止合同,没收租金押金,并视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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