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仓市司法局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局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根据《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由财政资金承担相关人员费用,在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履行必要岗位职责,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编外用工岗位主要从事执法辅助、行政事务辅助、工勤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编外人员一律实行企业劳动合同制管理,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用工审批
第五条 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编内、编外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工作量等因素,根据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统筹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员额基数,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
第六条 建立编外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主要工作等因素,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围绕编外员额配备进行量化评估和科学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定期调整增减相关单位员额数。
第七条 坚持“先核后用”原则,因工作需要补充编外人员时,在编外员额总量内,按照“退一补一,先退后补”原则由市司法局向市人社局提交人员新增书面请示和《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核准表》(一式六份)。经审核通过后由市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核增事项后进行会商陪审。
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审核员额职数、预算安排、岗位设置、工资待遇等,经会商联审核准后方可列入招聘计划。
三、公开招聘和程序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市司法局根据联席会议会商审批准的用工核准表,拟定公开招聘方案,委托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聘的编外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7.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编外人员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填写《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登记(信息采集)表》(一式七份),将拟聘用人员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8.订立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9.将聘用人员信息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严格审核人选档案,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服务意识等情况,注重背景审查,拟录用人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社会信用记录等,对政治上不合格或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坚决不予录用。
四、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用工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和培训管理。健全完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编外人员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等级晋升、薪酬分配以及奖惩、培训、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考核结果名册》(一式三份)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同时录入数据库;将编外人员纳入培训计划,与编内人员共享学习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人员的素质,维护司法行政机关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一般由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1.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遵守工作纪律且经教育仍无改变,或不适合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经同意后由市司法局填写《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式六份),附相关材料,由市司法局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在数据库做核减操作。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与市司法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薪酬实行年度总量核定,由市司法局实行统筹管理。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量、实际贡献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第十九条 经批准使用的编外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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