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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4-10-09 10:12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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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线上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这两款产品,这两款产品配料表中分别标识照烧风味鸡腿排和奥尔良风味鸡腿肉,根据GB7718中第4.1.3.1.3条规定,照烧风味鸡腿排和奥尔良风味鸡腿肉属于复合配料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以应当展开原始配料。该产品单独标识照烧风味鸡腿排和奥尔良风味鸡腿肉违反GB7718中第4.1.3.1.3条规定,所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分别赔偿1000,根据食品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我举报奖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所有问题产品,请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我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请优先处理我的投诉诉求,厂家主动调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后对我进行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的照烧鸡排真饱饭团产品及奥尔良烤鸡三角饭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复合配料均有执行标准且占比未超过25%。依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之规定无需标识原始配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胡乱回复。被申请人回复有执行标准且占比未超过25%,GB7718中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这里只是针对的有国家标准,有标准不代表有国家标准,并且该产品如果有国家标准就应当根据GB7718中第4.1.2.1.1条规定标识,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就应当标识为国家标准的名称,该产品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所以必须展开原始配料,这两款产品均未展开,所以被申请人生产的这两款产品不合格。被申请人回复这两款产品合格属于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所以被申请人判断错误,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认可,申请人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有问题的产品也应当进行全部召回。被申请人未要求被举报人召回不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第(一)条规定应当进行立案,被申请人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未跟申请人有任何的联系,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综上,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岗学习。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案涉产品图片、付款小票;2.举报详情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476次,举报192次。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系职业索赔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线索进行了调查,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何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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