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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4-09-26 10:48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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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太仓市娄东街道东亭南路55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9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491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请求责令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举报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8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了一份案件编号1320585002024080698143554关于对某菜馆未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免费餐具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89日反馈给申请人反馈内容不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48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太仓市××路的某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饮料柜旁放置有给客人使用的免费一次性餐具。经老板陈述只要客人提出需求,他们会提供这些免费的一次性餐具给客人使用。综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该违法商家餐桌上面只有收费餐具根本没有免费餐具,根本没有免费提供,申请人去哪里找?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同时提供免费餐具,应该主动提供而不是消费者提出需求,难道让消费者满世界找?第六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申请人经过查阅资料发现该情况处罚案例数不胜数,被申请人却选择不予立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从受理至答复被申请人从未因为此案件联系申请人,也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视若无睹,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索要购物过程信息证据材料(反映交易时的真实情况重要证据)也未向申请人邮寄协查函就直接作出行政决定,被申请人根本就是答复得模糊不清,不明不白,也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直接说如有其他证据线索,可以继续向我局反映,申请人根本不知道去哪里反映,联系地址电话都不留一个。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案件调查处理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行为属于渎职不履责,懒政不作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2、扫二维码付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3、收费餐具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平台累计发起投诉3067次,举报264次。申请人于20248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菜馆未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免费餐具。被申请人于20248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48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太仓市××路的某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饮料柜旁放置有给客人使用的免费的一次性餐具。经老板陈述只要客人提出需求,他们会提供这些免费一次性餐具给客人使用。综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系职业索赔行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李云涛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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