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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某生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案

时间:2024-09-30 10:17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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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太仓市某生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1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行为,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太浮(2024年)0007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经了解,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太浮撤拆决字[2024]第2001号撤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自行撤销太浮(2024年)0007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0日向申请人完成送达。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所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及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太仓市某生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

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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