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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15 16:13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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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这是专门针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和要求;2017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7〕133号);2019年7月苏州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9〕57号)。国家、省、苏州市对共享信息资源进行重新定义,对信息资源的分类和共享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明确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使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章可循,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过程与依据

2019年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成立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主要参照《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于2020年3月形成了《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4月,对全市各部门正式发文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于2020年7月13日以太政发〔2020〕50号文下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涉及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总则。本章共六条,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概念,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主管部门、各政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等。

(二)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目录与共享要求。本章共四条,定义了政务信息资源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类型,明确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更新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本章共三条,明确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作用和建设管理部门,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

(四)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本章共四条,明确各政务部门如何从共享平台获取共享信息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共享信息,也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其他部门共享需求,及时对提供的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并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五)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本章共六条,明确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各政务部门要建立内部的共享管理机制。市大数据管理局对共享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不按规定进行共享的行为所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四、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与更新、目录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起到指导性作用,改变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无据可依”的历史,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政务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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