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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4576/2020-00033
综合政务;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0-07-13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太政发〔2020〕5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7-15 16:2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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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9〕57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太仓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日常管理。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优化、标准化,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目录与共享要求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类型。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照《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制定《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各政务部门按照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和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并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各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一条 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太仓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具体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

共享平台依托太仓市电子政务外网向全市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与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主节点对接,实现跨层级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凡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规范,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对接,确保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四条 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明确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使用权限,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严禁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凡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出资源使用申请。

(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在共享平台注册和发布信息资源对应的文件、接口或库表,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进行获取。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在共享平台注册和发布信息资源对应的文件、接口或库表。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使用并提出充分理由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第十七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和结果通报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的安全责任。

各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信息资源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和运维计划,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的财政性资金。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前必须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报送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运维

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省和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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