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市政府文件 > 政府办公室文件
014184576/2021-00108
国土资源、能源;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1-08-1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
太政办〔2021〕10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13 16:13访问量: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复合利用,支持新型产业发展,满足新型产业发展所需的特殊空间需求,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市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M0/Ma)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工业用地。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指为本企业及周边企业服务的功能用房,包括小型商业、会议展览、文体娱乐、人才公寓、配套宿舍、社区管理等。

第三条 类型划分

按供地方式不同,分为新增M0/Ma用地和“工改M0/Ma”用地。按产业用房使用方式不同,分为可分割M0/Ma用地和不可分割M0/Ma用地。

第四条 资格准入

建立资格准入机制,成立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由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资规、住建、商务、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共同制定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资格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以国家、省、苏州市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对开发主体的产业定位、招商运营服务能力、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科创贡献、财政贡献、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资格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选址要求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相关要求。根据产业定位,新增M0/Ma用地在规划确定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布局,鼓励向娄江新城、生物医药产业园、港区先进制造业园区等集聚,实施规模开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在规划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外的存量工业企业申请“工改M0/Ma”,需经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剩余使用年限内实施转型。

第六条 总量控制

强化总量管控,根据产业发展态势,合理安排M0/Ma用地市场供应量。按全市工业保障规模的12%确定M0/Ma用地总规模,产业基地内M0/Ma用地规模控制在本基地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2%左右,产业社区内M0/Ma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社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2%。

第七条 规划调整

在符合产业资格准入要求前提下,选址地块的用地性质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由属地政府按规定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在规划中细化明确用地类型、建筑用途、功能比例、开发强度及其他控制性要素。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科研用地(A35)、工业用地(M1、M2)、商务用地(B2)、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物流仓储用地(W1、W2)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情形简化详细规划调整程序,调整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指标规定

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开发强度等应与普通工业用地(M)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形成级差,其中:容积率不得低于2.0,原则上不高于5.0;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应与城市风貌和周边建筑群相协调;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第九条 建设规定

用于生产制造的产业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鼓励建设4层及以上带工业货梯的高标准厂房;用于研发设计的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产业用房单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基本单元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便于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使用,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配套用房应与产业用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发证。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 供地方式

新增M0/Ma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Ma”用地由存量工业用地企业自主申请实施转型,采取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标明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

新增M0/Ma用地的土地受让人和“工改M0/Ma”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属地政府确认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后,与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包括: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责任等。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新型产业用地(M0/Ma)土地出让价格的20%,其中10%为开竣工保证金,10%为达产验收保证金。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

可分割的新增M0/Ma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最高40年,不可分割的新增M0/Ma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最高50年,“工改M0/Ma”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剩余使用年限确定。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供应期满后,经评估达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第十二条 地价计算

新增M0/Ma用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工作,出让底价经市工业用地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出让底价评估应综合考虑用途、分割比例、容积率、出让年限等约束性要素,新型产业用地(M0/Ma)土地出让底价介于普通工业用地与商业办公用地之间,利于新型产业项目的错位发展。

“工改M0/Ma”用地以新增M0/Ma出让地价为基础,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剩余使用年限进行修正,在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分割要求

配套用房均需整体自持,可用于租赁。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登记规定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M0/Ma用地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工业用地(新型产业)”。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M0/Ma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五条 分割规定

可分割的新型产业项目在达到投资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产业用房允许按幢、按层、按基本单元方式办理不动产分割转移登记,土地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分割转移登记。已办理分割转让部分不得再次申请分割。

第十六条 转让规定

开发主体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由开发主体与买受方签订产业用房购房合同的,属首次转让。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属二次转让。市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查,防止企业以股权变更方式变相进行房产转让。

产业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届满5年的产业用房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按原转让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主体

属地政府应定期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开发主体违反土地合同和未履行监管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连续三年不合格的新型产业项目,区管委会、镇政府可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开发主体责任

开发主体应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开发主体定期汇总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情况、研发投入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存在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的,责令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区管委会、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太政办〔2021〕1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