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生产和生活用地需求,结合镇村布局规划,充分考虑宅基地合理需求,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有关通则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
(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者集中安置的,应当退出原有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三)保障合理需求。农村宅基地建设要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有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原则上不用耕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最大程度少用耕地。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保障户有所居的措施。按照镇村布局规划明确的村庄分类及其不同规划建设要求,引导适度集中居住。
二、落实责任
(一)强化部门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方面管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造活动,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图供免费选用,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教育培训,指导镇(街道)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数据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属地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责任,综合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明确各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过程监管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健全工作机构;通过政府网站、镇级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太仓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行使好相关宅基地执法权。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农村宅基地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组织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对历史上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问题,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原则,分类认定问题性质,逐步化解。
(三)加强民主管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宅基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各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村两委会副职干部具体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群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作用,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将农村宅基地相关事项纳入民主议事和公开的内容,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完善适合本村的宅基地管理章程,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集体管理行为;履行所有权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使用集体土地的及时制止。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和用地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
农村村民(特指附表中的申请户主)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户主与合法婚姻的配偶和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夫妻共同构成“一户”(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仅限于本认定标准,区别于公安户口登记)。一户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均为农村村民,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超20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分户。各镇要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分户条件、住房现状、旧宅处置、婚姻情况等严格审核把关。
(二)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与宅基地相连的场地、道路、出入口等用地范围,按实际情况由各镇明确,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受让)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2.出卖、出租、赠与农宅或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3.已享受宅基地或宅基地相关权益再申请宅基地的;
4.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拆迁等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再申请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四、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一)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1),如实写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房屋设计图等情况,并提供户所有成员的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原产权证书,承诺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村级核实。村级组织收到材料齐全的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该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不予审批的情况、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核实,交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应当在2日内及时将建房村民家庭成员人数、用地位置、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房屋设计图等相关信息在村内公示不少于10日;讨论未通过的,应当在5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日内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牵头部门,组建由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材料齐全的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书面及现场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用地建房及宅基地布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有关通则式管理规定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农村住房设计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及农村住房建设要求等,涉及公安、综合执法、信访、水务、社会事业、卫健委、电力、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2)、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回注销原产权证,涉及分户的,需同步办理原农房产权的变更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反馈。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四)全程监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及宅基地使用的全程监管,实时、实地检查建房及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许可和设计图。村民在建设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查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及与宅基地相连的场地、道路、出入口等用地的位置、四至、界址、布局,明确建设要求,并告知村民在农房建设的定位复核、基础验线及各建房节点(基础浇筑完成、每层楼及屋面顶模完成)时需提前通知镇相关联系人,做好到场查验,填写《农房建设过程到场查验表(参考模板)》(附件3),每个环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村民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含宅基地周边布局),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级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和测绘,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4)及测绘报告,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支持盘活利用
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房调查,引导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转移登记至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经房屋安全鉴定后不存在隐患的农房,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用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依法依规盘活利用。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确保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加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监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的监管和执法,参照本实施意见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镇结合本意见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太仓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执行过程中若因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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